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蘭莉、楊春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原 告 吳蘭莉 被 告 楊春傑 展業工程行即黃安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張承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最後一次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817,835元 ,惟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逾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金額部分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