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第3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第3630號原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謝昀臻 訴訟代理人 謝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昀臻為原告之配偶、被告張志成為被告謝昀臻就讀東海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之學長。被告張志成明知被告謝昀臻為原告之配偶,竟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在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之「威登旅館有限公司(春風汽車旅館)」某房間內為姦淫行為1 次,嗣原告於108 年6 月間在家中發現上開汽車旅館之統一發票,始知上情,繼而發現被告二人自108 年2 月23日起至7 月16日止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被告二人之不正當交往已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又原告原本經營建泰汽車輪胎材料行,發生此事之後已無心工作,日夜擔心影響女兒及家人,甚至因此罹患環境適應障礙之疾病,月薪從原本每月3 至4 萬元變成收入無著,被告謝昀臻目前已搬離原告家中,無辜之未成年女兒跟著轉學,導致原告只能利用周末探視女兒,身心受創甚鉅。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訴請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精神上所受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志成則以:被告所提之統一發票僅有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紀錄,究竟為何人消費、消費之地點為何、前往該消費地點之人究竟為何種行為,均無從得知,自無從以此發票遽認被告二人有性交行為。又原告所提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係翻拍自被告謝昀臻未公開之手機;錄音譯文則係竊錄被告謝昀臻在車上之非公開活動,原告取得此等對話內容均屬強力違反他人活動隱私自主性,已侵入個人高度隱私範圍,侵害手段及結果至為嚴重,實已逾越必要性及比例性原則,該等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再者,原告所提錄音檔案恐非原始錄音檔案,而係原告另行轉錄在錄音筆,轉錄過程中可能經擷取、變造、剪輯片段,其證明力顯有重大瑕疵,不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且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張志成於錄音當時係處於酒醉狀態,對話內容多屬嘻笑、玩鬧、語詞模糊、甚至胡言亂語,更有中途對話中斷、長達11分鐘睡著之情況,是被告張志成於當時恐因飲酒陷入意識模糊,行動能力明顯受影響,自無可能與被告謝昀臻為性交或其他有真實、完整意思之不當行為。此外,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記載「環境適應障礙」、「主訴因生活事件,有焦慮、煩躁失眠等情形」等語,僅可知原告有該等文字所述之生理症狀,然未有隻字提及原告之生理症狀係因被告二人所造成,自無遽以該診斷證明書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又被告張志成認識被告謝昀臻之際,原告與被告謝昀臻早已分居,亦即原告與被告謝昀臻之婚姻存有破綻在先,被告張志成非破壞其二人婚姻之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恐蓄意作為與被告謝昀臻爭取女兒親權之工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謝昀臻則以:原告在外積欠數百萬元,導致自營材料行倒閉,連累其母賣房協助還款,嗣於106 年間將材料行頂讓後即失業,仍不思進取,僅以短暫打零工維生,致被告謝昀臻一邊工作維持家庭開銷,還要在下班回家後撫育年幼女兒。原告於106 年至109 年間對外借款近百萬,且在得知被告謝昀臻進修碩士在職專班時有結交男性同學,即在車上裝竊聽器,想藉機以類似仙人跳手法向被告張志成提告以詐取金錢。從原告所提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謝昀臻一直都保持禮敬態度,使用敬語或是一些類似早安、晚安、謝謝關心等簡單貼圖回覆被告張志成之訊息,絲毫未逾越同學關係。又原告所提之錄音譯文乃是車輛行進中之錄音,單以文字敘述並不能代表原意,如將錄音檔配合譯文邊聽邊看,可知被告二人並未在車輛行進中做出原告所述之不當舉動,大部分都是被告張志成酒醉後一人自言自語。況被告謝昀臻於108 年5 月19日曾發生車禍,導致尾椎骨閉鎖性骨折,而尾椎骨閉鎖性骨折康復期約2 至3 個月,被告謝昀臻於108 年7 月19日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性行為。又原告將針孔攝影機安裝在副駕駛座前置物箱底下,其角度可完整拍攝坐在副駕駛座上之人之行為舉止,但原告僅提供錄音檔而非完整錄影畫面,該錄音檔可能是惡意剪接及變造。另被告謝昀臻所使用車輛為原告與被告謝昀臻各出資一半,購車時曾口頭協議登記在原告名下,但由被告謝昀臻專用,原告無使用權,則原告於被告謝昀臻專用車輛上竊錄及翻拍被告謝昀臻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行為,已構成妨害秘密罪或無故竊錄罪,不得作為證據。此外,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乃是原告拾取而來,根本不是被告謝昀臻所消費,被告謝昀臻未做出任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昀臻為原告之配偶、被告張志成為被告 謝昀臻就讀東海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之學長,被告張志成於108 年2 月13日已知悉被告謝昀臻為原告之配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二人於108 年2 月13日在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之「威登旅館有限公司(春風汽車旅館)」某房間內為姦淫行為1 次,復自108 年2 月23日起至7 月16日止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等,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依原告所提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25頁),僅可得知某人曾於108 年2 月13日前往「威登旅館有限公司」以現金支付休息費用980 元,惟該次前往消費之人是否為被告二人或僅有被告謝昀臻一人或另有他人?並不明確,自無從僅憑該張統一發票遽認被告二人於上開時間、地點曾有原告所指性器相接合之性交行為。 (二)又被告二人自108 年2 月23日起至7 月16日止有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業據原告提出手機畫面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以下)。由被告張志成自稱「相公」、「老公」、稱呼被告謝昀臻為「親愛的」、「夫人」、「相公」「老婆」、「老公」、並以「想你」、「愛你」、「想抱你」等語句對被告謝昀臻表達愛慕之意,被告謝昀臻不僅未為反對之意思,反而積極回應,兩人更互傳「抱抱」、「愛你」、「親親」等貼圖,足見兩人互動親密,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交往範圍,非如被告謝昀臻所辯,兩人僅是同學關係而已。 (三)再觀諸原告所提被告二人於108 年6 月2 日在被告謝昀臻車內對話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253 頁以下),被告張志成一再要求被告謝昀臻「舔一下」,被告謝昀臻回應稱:「你等一下如果又噴在我嘴巴裡面」、「你都還沒有舔我的,你等一下…越舔越粗」、「這也太刺激了吧!舔一下就好了」、「我親一下就好」、「消火了啦,要退了啦」「你還說舔一下,結果還真的做,什麼!什麼整支」、「下次再做」、「是喔,我再舔一下」等語;被告張志成則稱:「輕一點」、「把他含進去,慢慢含,這是你的,慢慢含進去,把那個含進去,含一半就好…」、「我要你終身難忘」、「這支是你的」、「喔,噴出來了」、「我不壞你怎麼會愛我」等語,衡情可知被告張志成所稱之「舔一下」係要被告謝昀臻舔其生殖器,被告謝昀臻亦配合被告張志成之要求先舔其生殖器,後又將其生殖器含入口中,被告張志成之生殖器因此射精。足證被告被告謝昀臻於108 年6 月2 日在其車內確有與被告張志成口交行為,非如被告二人所辯,係被告張志成酒後一人自言自語而已。 (四)雖被告謝昀臻於108 年5 月19日經診斷為尾椎骨閉鎖性骨折(見本院卷第153 頁診斷證明書),惟由被告謝昀臻於對話當時仍能駕駛汽車搭載被告張志成,且與被告張志成流利對話,可見被告謝昀臻身體並無大恙,尚無礙其日常生活。而被告謝昀臻為被告張志成口交僅需動口及彎腰,此均為駕駛汽車及日常生活中通常會活動之部位,被告謝昀臻既能自行駕駛汽車及正常生活不需他人輔助,其為被告張志成口交自無困難,被告謝昀臻以其於108 年5 月19日經診斷為尾椎骨閉鎖性骨折,辯稱其於108 年6 月2 日不可能與被告張志成為性交行為云云,委不可採。 (五)又上開錄音譯文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錄音檔案其中錄音時間10分1 秒至14分10秒,兩者內容相符,且該錄音檔案內容前後連貫,並無不正常中斷之情形(見本院卷第300 頁),難認有被告二人所指摘該錄音檔案係自錄影設備轉錄而來,於轉錄過程中有遭擷取、變造、剪輯之虞之情形。被告謝昀臻另雖辯稱被告張志成當時是要被告謝昀臻含口香糖云云,然經本院再次勘驗上開錄音檔案,並未聽到被告張志成提到「口香糖」三個字,且依被告二人對話內容之前後文,既提到「舔一下」、「含一半、」「消火了啦」、「整支」、「輕一點」、「噴出來了」等語,均非正常咀嚼口香糖會出現之動作,顯然被告張志成當時並非要被告謝昀臻含口香糖甚明,被告謝昀臻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六)至於被告謝昀臻所提其與原告於108 年9 月18日、 109 年1 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謝昀臻雖提及「你根本就是挖一個陷阱然後叫別人跳下去」、「你一直想要希望我騙他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93 、197 頁),但原告並未明白表示或承認被告二人間之交往係其與被告謝昀臻合謀設計被告張志成,自不能據此認定原告事前已同意被告二人間之交往。 三、被告二人雖又辯稱原告係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上開對話紀錄,上開對話紀錄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私法紛爭,以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法之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而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雖應受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所制約。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立法目的,尚有不同,且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就證據能力定有規定,是就違法收集所得之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綜合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如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者,應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其他違背法規所保護之重大法益及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依原告所述,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係原告在家中擅自翻拍被告謝昀臻之手機畫面取得、上開錄音係原告發現被告謝昀臻外遇後,在被告謝昀臻使用之車輛(該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上安裝錄音設備取得等等,可知原告並非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取得上開對話紀錄及錄音檔案,被告二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上開對話紀錄及錄音檔案有何使用強暴、脅迫等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手段之情形。本院審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夫妻是否違反該義務,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況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如一概以侵害隱私權為由排除證據能力,並非公平,故認為上開對話紀錄及錄音檔案均應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採為本件判斷之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份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份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查被告二人自108 年2 月23日起往來互動密切,被告張志成不僅親密稱呼被告曾秋蘭為「老婆」、「親愛的」、「夫人」等語,兩人更於108 年6 月2 日在被告謝昀臻車上為口交行為,被告二人之交往顯已逾越社交份際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自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且被告張志成於當時乃知悉被告謝昀臻已婚之事,業如前述,足認被告二人係故意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五、再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仍需須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加害行為所造成之影響、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查原告為高職畢業,原本經營汽車輪胎材料行,擔任負責人,每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目前無業,名下無不動產;被告謝昀臻為碩士畢業,從事製造業工作,每月薪資約36,000元,名下無不動產,目前須扶養女兒;被告張志成為碩士畢業,現在王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執行長,每月領有車馬費6 萬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因之,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原告與被告謝昀臻原本婚姻已非和睦、原告精神所受痛苦之程度,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之慰撫金,尚嫌過高,應酌減為30萬元,始為允當。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 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09 年10月29日送達被告二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71頁),被告二人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訴請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09 年10月30日(見本院卷第69、7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謝昀臻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被告二人於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 │編號│日期 │對話內容(原證2) │ ├──┼─────┼────────────────────┤ │ 1 │108.5.23 │被告張志成:(抱抱圖) │ ├──┼─────┼────────────────────┤ │ 2 │108.5.23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你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身 │ │ │ │體健康… │ ├──┼─────┼────────────────────┤ │ 3 │108.5.23 │被告張志成:愛你(貼圖) │ ├──┼─────┼────────────────────┤ │ 4 │108.5.30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這兩家診所的風評… │ ├──┼─────┼────────────────────┤ │ 5 │108.6.2 │被告張志成:嗯收到親愛的! │ ├──┼─────┼────────────────────┤ │ 6 │108.6.2 │被告張志成:夫人我們好久沒有約會了希望這│ │ │ │個禮拜請妳安排時間陪相公吧 │ ├──┼─────┼────────────────────┤ │ 7 │108.6.2 │被告張志成:愛你(貼圖) │ ├──┼─────┼────────────────────┤ │ 8 │108.6.2 │被告張志成:想親親(貼圖) │ ├──┼─────┼────────────────────┤ │ 9 │108.6.2~ │被告張志成:親中午好… │ │ │108.6.7間 │ │ │ │某時 │ │ ├──┼─────┼────────────────────┤ │ 10 │108.6.2~ │被告張志成:我們的秘密喔(貼圖) │ │ │108.6.7間 │ │ │ │某時 │ │ ├──┼─────┼────────────────────┤ │ 11 │108.6.2~ │被告張志成:親方便的時候請打手機給我… │ │ │108.6.7間 │ │ │ │某時 │ │ ├──┼─────┼────────────────────┤ │ 12 │108.6.25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就是這個地方… │ ├──┼─────┼────────────────────┤ │ 13 │108.6.27 │被告張志成:正準備出發到林園機場乘國泰航│ │ │ │空下午13:45.CX455的班機到香港然後作直通│ │ │ │車到東莞市黃江鎮住宅到時再聯絡了親愛的!│ ├──┼─────┼────────────────────┤ │ 14 │108.6.27~│被告張志成:…,想你晚安! │ │ │108.7.16間│ │ │ │某時 │ │ ├──┼─────┼────────────────────┤ │ 15 │108.6.27~│被告張志成:要想我歐(貼圖) │ │ │108.7.16間│ │ │ │某時 │ │ ├──┼─────┼────────────────────┤ │ 16 │108.6.27~│被告謝昀臻:抱緊處理(貼圖) │ │ │108.7.16間│ │ │ │某時 │ │ ├──┼─────┼────────────────────┤ │ 17 │108.7.16 │被告張志成:妳知道的什麼叫水乳交融,心心│ │ │ │相映?那就是要多跟喜歡的人抱抱愛愛!…想│ │ │ │你晚安! │ ├──┼─────┼────────────────────┤ │ 18 │108.7.16 │被告張志成:要想我歐(貼圖) │ ├──┼─────┼────────────────────┤ │ 19 │108.7.15 │被告張志成:抱抱(貼圖) │ ├──┼─────┼────────────────────┤ │ 20 │108.5.7 │被告張志成:I love you and hope you have│ │ │ │a good trim good night!愛妳希望今晚妳一 │ │ │ │夜好夢晚安! │ ├──┼─────┼────────────────────┤ │ 21 │108.5.7 │被告張志成:老婆以後聽我的就沒錯了! │ ├──┼─────┼────────────────────┤ │ 22 │108.5.7 │被告張志成:老大12日要到克羅埃西亞旅遊二│ │ │ │個禮拜,這期間就由老二來照顧老公我了! │ ├──┼─────┼────────────────────┤ │ 23 │108.3.9 │被告謝昀臻:親已平安到家,請別為我掛心,│ │ │ │今晚請您好好休息,也謝謝你今天帶來這美好│ │ │ │的一天! │ ├──┼─────┼────────────────────┤ │ 24 │108.3.3 │被告謝昀臻:親你是今天最亮眼的學伴! │ ├──┼─────┼────────────────────┤ │ 25 │108.3.3 │被告張志成:今天我想抱你方便嗎? │ ├──┼─────┼────────────────────┤ │ 26 │108.3.3 │被告張志成:抱抱(貼圖) │ ├──┼─────┼────────────────────┤ │ 27 │108.3.5 │被告張志成:親收到了你也早點休息 │ ├──┼─────┼────────────────────┤ │ 28 │108.2.26 │被告張志成:親我們先下課了… │ ├──┼─────┼────────────────────┤ │ 29 │108.2.23 │被告張志成:親今晚沒上課方便接電話的時候│ │ │ │先通知一下! │ ├──┼─────┼────────────────────┤ │ 30 │108.2.10某│被告張志成:抱抱(貼圖) │ │ │前時 │ │ ├──┼─────┼────────────────────┤ │ 31 │108.7.23某│被告張志成:收到記得你當天要來載我一起參│ │ │前時 │加幹部交接晚會啊親愛的,妳也早點休息吧晚│ │ │ │安愛妳! │ ├──┼─────┼────────────────────┤ │ 32 │108年間某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打二通電話給妳沒有接…│ │ │前時 │ │ ├──┼─────┼────────────────────┤ │ 33 │108年間某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這個時候應該是妳休息的│ │ │前時 │時候了… │ ├──┼─────┼────────────────────┤ │ 34 │108.5.5 │被告張志成:親愛的睡了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