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 原告
- 林政良
- 被告
- 家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202,262元,併計聲請第二項請求被告
返還之票據之面額為711,000元,合計共913,26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訴時已繳之2,210元,本
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7,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