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0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 張後為5,0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5,946元,原告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