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3號原 告 阮氏嫺 被 告 何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以其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為原告代墊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19萬6026元,並出具匯款單及原告簽立借據為憑,向鈞院聲請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復以該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34575號強制執行。然查被告當時匯款19萬6026元至匯豐汽車公司係原告所有金錢,由原告交由被告代為處理。借據係原告簽名,但原告並未同意內容,當時匯豐汽車公司要來查封原告車子,被告叫原告在借據上簽名,原告為越南籍外配,根本看不懂任何中文。被告事後已向原告開設越南麵包店之下游廠商給付予原告之貨款有所收取,共計約26萬元,是以車貸債務原告早已清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卻逕向鈞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因原告未及時得知系爭支付命令之存在而告確定,則此項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爰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㈡並聲明:⑴確認被告就鈞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及自該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計算利息之債權不存在。⑵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57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應當庭出示所有共135 張貨款單單據及提出其還款簽收收據,原告主張所謂之代收貨款26萬元純屬虛構,原告向被告借款19萬6026元,迄今分文未還,並偽造變造貨款單據,公然欺騙稱已經還錢,原告提出之135 張送貨收據,多次影印單據66張,偽造變造總金額為18萬4914元,其中第一廣場店部分,被告僅送貨,均未收錢,其貨款單據共32張,偽造證據重複有19張,偽造金額9 萬4680元;107 年12月31日之前之貨款單共計39張,均為錯誤日期之單據,其中偽造重複單據有14張,偽造金額為1 萬6640元;非被告送貨之單據共計7 張,偽造金額為2 萬3859元;重複偽造貨款單據共計24張,偽造金額為4萬9735 元;暫無錯誤亦無重複之貨款單據共計33張,送貨金額為5萬4858元。 ㈡被告同情原告於107 年11月30日位於沙鹿原戶籍之房屋將被匯豐汽車公司查封法拍,於107年11月22日借給原告19萬6026 元,替原告清償積欠匯豐汽車公司之法拍車之結清款,此有被告當時幫助原告取回之清償證明暨法院撤回強制執行命令為證,且兩造於系爭借據中清楚聲明原告須信守諾言,必須自107年12月31日至110年12月31日,按月歸還借款,給被告每月6000元,惟原告未遵守信用準時還款被告,被告始向法院聲請系爭支付命令。兩造現仍為合法夫妻,被告免費幫助原告做越南麵包,包括免費打麵糰、桿麵糰、烘烤麵包包裝麵包以及送貨,迄今皆無領取應得之工資,甚至每月還支付原告2萬至5萬元不等之生活費,被告至客戶處代收款項一律均全數繳交給原告,有經過原告同意扣除加油油錢與通行費,送貨單都是被告寫的,交給原告的貨款無法證明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本息之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就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 元本息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又104年7月1 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債務人自得以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對於債權人提起確認之訴。 2.查被告以原告於107 年11月22日與被告商定,由被告代原告清償車款19萬6026元,原告應按每月1期共36期攤還,利息8%即年息約2.66%,因原告均未清償,聲請本院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7109 號支付命令等情,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借據、匯款單及支付命令在卷可參(見卷第15-21 頁),並據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依前開匯款單記載,被告確有以其為出資人,代理原告於107年11月22日匯款19萬6026 元至匯豐汽車公司帳戶以結清原告車款。原告主張前開匯款金錢為原告自有云云,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然查被告確實有先幫原告代墊此筆車款無誤…」(見卷第13頁),顯然先已自承前開款項確係被告為原告代墊給付匯豐汽車公司,原告嗣後改稱前開匯款金錢為原告自有云云,復未提出證據證明,自難採信,應認被告確有於107年11月22日匯款19萬26026元至匯豐汽車公司帳戶以結清原告車款之事實。 3.被告提出原告於107 年11月22日簽立借據載明「茲因乙方阮氏嫺(即原告)須清償匯豐汽車結清車款19萬6026元,故向甲方何錦成(即被告)調借20萬元整,並與匯豐汽車法務部呂志嫻言明,須於107年11月22日將欠款19萬6026 元匯入該公司帳戶內…」,其後並有原告簽名及蓋章。原告起訴狀雖稱此借據為被告偽造云云,惟嗣後當庭承認此借據為其簽名等語(見卷第168 頁),堪認此借據為真正。原告又主張此借據為被告叫伊簽名,伊為外配國字看不懂,內容沒有同意云云。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確實有先幫原告代墊此筆車款無誤…」,核與借據內容及被告確有於107 年11月22日匯款19萬6026元至匯豐汽車公司帳戶以結清原告車款情節相符,且原告既於借據簽名,應認原告確實同意借據內容而簽立借據,原告否認借據內容云云,自不足取,應認原告確有於107年11月22日簽立借據向被告借款19萬6026元無誤。 4.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920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被告事後向原告開設越南麵包廠之下游廠商收取貨款約26萬元,車貸債務已經清償等語,並提出貨款單影本為證(見卷第23-53 頁),被告則抗辯伊有收取貨款,扣除油費及通行費後已全數交付原告等語,雙方各執一詞。查原告提出貨款單影本如附表共計75紙,除附表編號3 、66部分外,其餘並經原告提出貨款單正本存卷可參(見證物袋)。被告自承附表編號1、3、4-9、13-14、17-21、23-24、26-27、29-30、32-33、35-36、47、49-51、54-60、62-69、72 所示貨款為其收取,否認收取附表其餘貨款等語(見卷第168頁、第23-53頁被告於貨款單上之注記)。經核附表編號28、31、52-53、70-71、73-74 所示貨款單並無被告經手簽名;附表編號2、22、25、48 所示貨款單載明未收錢、先送貨、欠款等字樣;附表編號10-12、15-16、34、37-46、61、75 所示貨款單未載明收款意旨,均不足以證明前開貨款單之貨款已由被告收取。另就被告承認為其收取貨款部分,被告抗辯所收取貨款扣除油費及通行費後已全數交付原告等語。原告雖稱被告未將收取貨款交給原告等語,惟依附表所示,原告委託被告送貨及收取貨款期間長達2 年餘,被告送貨之單據均已交付原告持有,若被告將收取貨款私自扣下未返還原告,原告焉有繼續委由被告送貨及收款之理?甚且,若被告確有收取貨款約26萬元而得充抵原告所欠被告之19萬6026元,則原告所欠債務歸於消滅,原告何以未請求被告返還借據?具見原告主張悖離常情,則單憑原告所提出之貨款單,尚不足以證明貨款已由被告收為己有。原告主張貨款均由被告收取,已清償所欠被告債務乙節,舉證即有不足,難以採信。原告既不能證明已清償所欠被告之19萬6026元債務,則被告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本息之債權非不存在。 5.被告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本息之債權非不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本息之債權不存在,即為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575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程序,為無理由: 1.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參照)。 2.查被告以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575 號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此據本院調取前揭執行卷宗核閱確實。而原告確有於107年11月22日簽立借據向被告借款19萬6026 元,且該借款債權未經原告清償而消滅,被告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本息之債權非不成立,均經本院認定如上,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575 號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09號支付命令對於原告之19萬6026元及自該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6計算之債權不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末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麗麗 ┌────────────────────────────────────┐ │附表 │ ├──┬───────┬──────────┬───────┬──────┤ │編號│時間(民國) │店名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 1 │108年7月22日 │大雅仁愛路市場 │900元 │本院卷第23頁│ ├──┼───────┼──────────┼───────┼──────┤ │ 2 │108年7月21日 │彰化永興街越南店 │4,225元 │本院卷第25頁│ ├──┼───────┼──────────┼───────┼──────┤ │ 3 │108 年7 月20日│大甲故鄉美食店 │600元 │本院卷第25頁│ ├──┼───────┼──────────┼───────┼──────┤ │ 4 │108 年7 月19日│埔里中正路571號 │1,500元 │本院卷第25頁│ ├──┼───────┼──────────┼───────┼──────┤ │ 5 │108 年7 月22日│西屯福雅路 │915元 │本院卷第25頁│ ├──┼───────┼──────────┼───────┼──────┤ │ 6 │108 年7 月23日│埔里中正路5 段571 號│6,750元 │本院卷第25頁│ ├──┼───────┼──────────┼───────┼──────┤ │ 7 │108年4月3日 │文心路越南店 │600元 │本院卷第27頁│ ├──┼───────┼──────────┼───────┼──────┤ │ 8 │108年4月3日 │豐原阿蘭姐 │1,500元 │本院卷第27頁│ ├──┼───────┼──────────┼───────┼──────┤ │ 9 │108年4月3日 │大雅菜市場 │900元 │本院卷第27頁│ ├──┼───────┼──────────┼───────┼──────┤ │ 10 │108年7月19日 │竹山加油站對面 │1,400元 │本院卷第27頁│ ├──┼───────┼──────────┼───────┼──────┤ │ 11 │108年7月19日 │烏日興祥街30巷3號 │2,220元 │本院卷第27頁│ ├──┼───────┼──────────┼───────┼──────┤ │ 12 │108年11月22日 │鹿港越南店 │5,095元 │本院卷第29頁│ ├──┼───────┼──────────┼───────┼──────┤ │ 13 │108 年11月15日│大雅雜貨店 │2,025元 │本院卷第29頁│ ├──┼───────┼──────────┼───────┼──────┤ │ 14 │108 年11月15日│大雅學府路409號 │920元 │本院卷第29頁│ ├──┼───────┼──────────┼───────┼──────┤ │ 15 │108年11月22日 │鹿港雜貨店 │2,767元 │本院卷第29頁│ ├──┼───────┼──────────┼───────┼──────┤ │ 16 │108年4月3日 │月祥路866號 │3,416元 │本院卷第29頁│ ├──┼───────┼──────────┼───────┼──────┤ │ 17 │108 年11月12日│大雅越南幸福小吃 │900元 │本院卷第31頁│ ├──┼───────┼──────────┼───────┼──────┤ │ 18 │108 年11月8日 │大墩店-河內 │600元 │本院卷第31頁│ ├──┼───────┼──────────┼───────┼──────┤ │ 19 │108 年1 月4日 │蘭姐-越南美食 │780元 │本院卷第31頁│ ├──┼───────┼──────────┼───────┼──────┤ │ 20 │108 年11月15日│彰化永興街 │4,305元 │本院卷第31頁│ ├──┼───────┼──────────┼───────┼──────┤ │ 21 │108 年11月15日│大雅-阿艷 │1,200元 │本院卷第31頁│ ├──┼───────┼──────────┼───────┼──────┤ │ 22 │107年11月7日 │大甲雁門路148巷 │720元 │本院卷第33頁│ ├──┼───────┼──────────┼───────┼──────┤ │ 23 │108年2月3日 │大雅區月祥路792 │1,800元 │本院卷第33頁│ ├──┼───────┼──────────┼───────┼──────┤ │ 24 │107 年11月7日 │大甲-羽晏 │1,200元 │本院卷第33頁│ ├──┼───────┼──────────┼───────┼──────┤ │ 25 │107 年11月7日 │台中-第一廣場 │600元 │本院卷第33頁│ ├──┼───────┼──────────┼───────┼──────┤ │ 26 │108 年11月8日 │埔里-阿琛店 │1,500元 │本院卷第33頁│ ├──┼───────┼──────────┼───────┼──────┤ │ 27 │107年7月4日 │越南王 │2,130元 │本院卷第35頁│ ├──┼───────┼──────────┼───────┼──────┤ │ 28 │107年7月15日 │中美街越南王 │1,950元 │本院卷第35頁│ ├──┼───────┼──────────┼───────┼──────┤ │ 29 │未載 │工一路 │900元 │本院卷第35頁│ ├──┼───────┼──────────┼───────┼──────┤ │ 30 │109年4月14日 │大墩路河內美食店 │930元 │本院卷第35頁│ ├──┼───────┼──────────┼───────┼──────┤ │ 31 │108年2月3日 │烏日興祥路 │1,500元 │本院卷第35頁│ ├──┼───────┼──────────┼───────┼──────┤ │ 32 │108年3月17日 │月祥路866號 │1,535元 │本院卷第37頁│ ├──┼───────┼──────────┼───────┼──────┤ │ 33 │108年3月1日 │埔里美食店 │1,500元 │本院卷第37頁│ ├──┼───────┼──────────┼───────┼──────┤ │ 34 │107 年10月26日│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54│1,500元 │本院卷第37頁│ │ │ │號 │ │ │ ├──┼───────┼──────────┼───────┼──────┤ │ 35 │108年3月18日 │福雅路112號 │1,600元 │本院卷第37頁│ ├──┼───────┼──────────┼───────┼──────┤ │ 36 │107年7月30日 │立仁路65號 │3,000元 │本院卷第37頁│ ├──┼───────┼──────────┼───────┼──────┤ │ 37 │107年10月28日 │台中- 成功路54號第一│3,000元 │本院卷第39頁│ │ │ │廣場 │ │ │ ├──┼───────┼──────────┼───────┼──────┤ │ 38 │107年10月29日 │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 │900元 │本院卷第39頁│ │ │ │49-1號 │ │ │ ├──┼───────┼──────────┼───────┼──────┤ │ 39 │107年10月30日 │台中第一廣場49-1 │1,500元 │本院卷第39頁│ ├──┼───────┼──────────┼───────┼──────┤ │ 40 │107年10月27日 │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54│3,000元 │本院卷第39頁│ │ │ │號 │ │ │ ├──┼───────┼──────────┼───────┼──────┤ │ 41 │107年10月24日 │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54│900元 │本院卷第39頁│ │ │ │號 │ │ │ ├──┼───────┼──────────┼───────┼──────┤ │ 42 │107年10月27日 │第一廣場成路49-1號 │2,16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43 │107 年11月25日│行均(影印不清) │3,60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44 │107 年12月2 日│第一廣場素卿成功路 │3,72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49之1 號 │ │ │ ├──┼───────┼──────────┼───────┼──────┤ │ 45 │107 年10月31日│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 │1,20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49-1 號 │ │ │ ├──┼───────┼──────────┼───────┼──────┤ │ 46 │107年11月3日 │台中第一廣場成功路 │3,000元 │本院卷第41頁│ │ │ │49-1 號 │ │ │ ├──┼───────┼──────────┼───────┼──────┤ │ 47 │107年7月26日 │竹芳大甲 │900元 │本院卷第43頁│ ├──┼───────┼──────────┼───────┼──────┤ │ 48 │107 年11月12日│大甲-羽晏中華街82號 │900元 │本院卷第43頁│ ├──┼───────┼──────────┼───────┼──────┤ │ 49 │107 年11月13日│大甲- 雁門路148 巷25│960元 │本院卷第43頁│ │ │ │號4樓 │ │ │ ├──┼───────┼──────────┼───────┼──────┤ │ 50 │107年10月9日 │大甲雁門路 │960元 │本院卷第43頁│ ├──┼───────┼──────────┼───────┼──────┤ │ 51 │107年10月9日 │羽晏 │1,500元 │本院卷第45頁│ ├──┼───────┼──────────┼───────┼──────┤ │ 52 │109 年9 月30日│埔里圓環越南店 │7,432元 │本院卷第45頁│ ├──┼───────┼──────────┼───────┼──────┤ │ 53 │108 年2 月2日 │烏日越南店興祥路 │3,375元 │本院卷第45頁│ ├──┼───────┼──────────┼───────┼──────┤ │ 54 │107 年10月10日│大里越南店 │1,300元 │本院卷第45頁│ ├──┼───────┼──────────┼───────┼──────┤ │ 55 │107年10月10日 │大甲雁門路 │960元 │本院卷第47頁│ ├──┼───────┼──────────┼───────┼──────┤ │ 56 │107 年10月21日│大甲故鄉 │450元 │本院卷第47頁│ ├──┼───────┼──────────┼───────┼──────┤ │ 57 │107 年10月24日│大墩路越南美食店 │600元 │本院卷第47頁│ ├──┼───────┼──────────┼───────┼──────┤ │ 58 │107年10月10日 │彰化路邊美食店 │900元 │本院卷第47頁│ ├──┼───────┼──────────┼───────┼──────┤ │ 59 │107年9月26日 │大甲雁門路 │600元 │本院卷第47頁│ ├──┼───────┼──────────┼───────┼──────┤ │ 60 │107年9月24日 │大甲雁門路148 巷25號│60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4 樓 │ │ │ ├──┼───────┼──────────┼───────┼──────┤ │ 61 │107年9月26日 │三峽廟前店 │3,82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62 │107年9月26日 │素食店進化路 │65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63 │107 年9 月24日│大甲故鄉美食店 │45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64 │107 年9 月23日│進化路575 號旺旺美食│75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店 │ │ │ ├──┼───────┼──────────┼───────┼──────┤ │ 65 │108年5月28日 │福雅路三景 │1,290元 │本院卷第51頁│ ├──┼───────┼──────────┼───────┼──────┤ │ 66 │108年5月28日 │大墩路河內美食 │600元 │本院卷第51頁│ ├──┼───────┼──────────┼───────┼──────┤ │ 67 │108 年2 月23日│大墩路河內美食館 │600元 │本院卷第51頁│ ├──┼───────┼──────────┼───────┼──────┤ │ 68 │108 年10月10日│彰化永興街 │1,600元 │本院卷第51頁│ ├──┼───────┼──────────┼───────┼──────┤ │ 69 │108年10月10日 │烏日興祥街 │1,200元 │本院卷第51頁│ ├──┼───────┼──────────┼───────┼──────┤ │ 70 │108年10月26日 │永春路62-2號 │2,450元 │本院卷第53頁│ ├──┼───────┼──────────┼───────┼──────┤ │ 71 │108 年10月22日│彰化永興街 │5,825元 │本院卷第53頁│ ├──┼───────┼──────────┼───────┼──────┤ │ 72 │108 年10月15日│嶺東玉瑄 │1,895元 │本院卷第53頁│ ├──┼───────┼──────────┼───────┼──────┤ │ 73 │108 年10月15日│民生路一段294 │600元 │本院卷第53頁│ ├──┼───────┼──────────┼───────┼──────┤ │ 74 │108年10月26日 │第一廣場△店 │1,500元 │本院卷第53頁│ ├──┼───────┼──────────┼───────┼──────┤ │ 75 │109 年10月8日 │鹿港 │4,825元 │本院卷第5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