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49號
- 原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祥
- 訴訟代理人
- 莊獻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就訴外人陳福有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949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執行之債務金額予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上開執行事件所聲請之債權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65,689元為準,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33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