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上奕即何進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怡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怡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土地面積之現值,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現值為34,600元/㎡5㎡=173,000元;參本院原審卷第85頁),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