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74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被告
- 林志遠即將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29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