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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84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844號

上訴人
柏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志即洪仲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6344元,應徵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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