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844號
- 上訴人
- 柏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宗志即洪仲志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6344元,應徵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