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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郭聖杰

  •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虞中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聖杰 被   告 虞中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1,940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3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虞中南(下稱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全體股東清算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第8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旭日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經授中字第09735236400號函廢止登記,且該公司並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 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此有被告旭日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有無受理被告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是否已經清算完結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0、41、43頁)。又被告旭日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亦無另為約定,有公司章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78頁),是本件被告旭日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應以被告旭日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依上開被告旭日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0頁),被告旭日公司之股東為郭聖杰、吳明清,惟依法股東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旭日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於本件訴訟中以郭聖杰為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核屬適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旭日公司於93年4月1日協同被告虞中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被告等並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5年2月27日,尚欠本金261,940元,及相關本息未償,依契約書第19條第1項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應依約給付如聲明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61,940元,及自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等件影本為佐,核屬相符。且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就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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