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174號原 告 台灣禾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廣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