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揭示之資料不符,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更正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