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4號原 告 振旺機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