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52號原 告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生財 訴訟代理人 楊朝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