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吳蕙玟

  • 當事人
    黃筠婷俊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55號原   告 黃筠婷 被   告 俊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宇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