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雅楣婚紗工作室即林眉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60號原 告 雅楣婚紗工作室即林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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