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27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黃秀吉即雅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吉即雅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