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 原告
- 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治爲
- 訴訟代理人
- 林琳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