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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15號

原告
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朝弘集合住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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