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29號原 告 黃致仁 被 告 高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法第77條之第1、2項、 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巷○00號房屋 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巷00號及15號房屋間之侵 權鐵皮屋拆除、恢復原狀。依原告上開之主張,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起訴並未陳明本件之訴訟利益,爰命原告具狀查報本件之訴訟利益(應折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客觀之事證供本院參核,並以原告上開所陳報之訴訟利益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請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事證,則本件之訴訟利益,其標的價額客觀現值無從估算為不能核定,依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說明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 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