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976號原 告 山力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富石材行即殷嘉川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2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