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
- 原告
- 港動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笛
- 被告
- 鄭仲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仲傑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53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