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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

原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0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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