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原 告 黃靜芬即鴻荃大展茶葉批發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宏仁即集茗園冷飲店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