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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派遣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林筱涵

  • 原告
    鍾香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28號原   告 鍾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趙水榮間請求給付派遣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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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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