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8號原 告 楊千芝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千芝 羽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選即順天中醫診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