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原 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被 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孫維新 訴訟代理人 賴毓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27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為317,969元,聲明第二項依附表一所載為179,304元,以上合計共497,2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