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 原告
-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盈蒨律師
- 被告
-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 法定代理人
- 孫維新
- 訴訟代理人
- 賴毓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27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為317,969元,聲明第二項依附表一所載為179,304元,以上合計共497,2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