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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孫維新

  • 原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4號原   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被   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孫維新 訴訟代理人 賴毓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27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為317,969元,聲明第二項依附表一所載為179,304元,以上合計共497,2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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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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