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原 告 禾豐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駿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