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
- 原告曾允立
-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原 告 曾允立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確認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437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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