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 原告
- 曾允立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確認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43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