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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

原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賴春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即出境前往澳門,迄今尚未入境,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入境證明可參,亦即本件訴訟於109年7月27日起訴時,原告並未入境,是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確受原告之合法委任而提起本件訴訟,顯非無疑。故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本件已受合法委任代理訴訟之授權書(如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授權書等證明書)予本院,倘未提出,本件起訴尚難認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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