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34號
- 原告
- 林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賴春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淑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即出境前往澳門,迄今尚未入境,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入境證明可參,亦即本件訴訟於109年7月27日起訴時,原告並未入境,是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確受原告之合法委任而提起本件訴訟,顯非無疑。故而,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本件已受合法委任代理訴訟之授權書(如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授權書等證明書)予本院,倘未提出,本件起訴尚難認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