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0號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偉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證物及起訴狀繕本,茲命原告補正證物及起訴狀繕本等各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