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林士傑
- 原告鈞富工程行即張福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原 告 鈞富工程行即張福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河創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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