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遠即將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2,7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