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品欣
- 被告
-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 被告
- 蔡宗恩
- 被告
-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祐
- 被告
-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