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被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被 告 蔡宗恩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