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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張嘉祐、張博智

  •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蔡宗恩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聯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被   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被   告 蔡宗恩 被   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   告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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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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