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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83號

原告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檸檬樹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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