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239號
- 原告
- 毆翊翔
告與被告毛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令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