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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23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239號

原告
毆翊翔

告與被告毛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令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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