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17號
- 原告
- 潘憶莒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秋峯、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譽霖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