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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69號

原告
黃信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發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所指被告就返還代墊款為不爭事實部分,於起訴狀中所引用者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然觀諸該調解紀錄之對造人並非被告張振發個人,而為被告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昕公司),至張振發僅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則於該調解紀錄中表示同意返還代墊款之當事人應為奇昕公司,並非被告張振發個人,是若原告實係為奇昕公司代墊該等款項,則本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恐有違誤之情。倘若原告就此將另循途徑對奇昕公司為請求或起訴,則本件上開應徵裁判費部分請自行斟酌是否仍為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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