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516號原 告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田欣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欣弘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