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89號原 告 不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泰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