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月媚
- 訴訟代理人
- 焦培峻
陳右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