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54號原 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被 告 廖先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原告所陳報本院109 年2 月12日中院麟民執108 司執果字第143518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示物品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