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銘達
- 被告
- 廖先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原告所陳報本院109 年2 月12日中院麟民執108 司執果字第143518號執行命令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示物品之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