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林金龍
- 原告銓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04號原 告 銓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67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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