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606號原 告 久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竑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