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713號原 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佑資訊有限公司、李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