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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林士傑

  • 當事人
    聯益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932號原   告 聯益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青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技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9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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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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