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裕在有限公司、焦培峻、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志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裕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培峻 訴訟代理人 張廖年厚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訴訟代理人 吳建邦 劉宏勝 楊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4月8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