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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訴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裕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培峻
訴訟代理人
張廖年厚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訴訟代理人
吳建邦

劉宏勝

楊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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