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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傅可晴

  • 當事人
    洪理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理華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中小字第5111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及民國104 年8月7日之修正理由自明。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虞金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內僅陳稱:「為了解案件情況」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 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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