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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相章張宏德蔡昭雄周孟蓁即陳添濤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簡宏原 被 告 王相章 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 被 告 張宏德 蔡昭雄 訴訟代理人 蕭勝文 被 告 周孟蓁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聖峰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敬哲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玉芳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良美即陳添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六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十五、十七、十九、三十一行、第五頁第二十行、第六頁第五、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行、第九頁第九、十五、十八行、第十頁第一、二十行、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陳添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添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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