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7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74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0日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105年9月5 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號;於92年3 月18日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107年6 月12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0號;於93年4月2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HINET ADSL非固定制網路;於96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及ADSL寬頻網路,100 年12月27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0號,同時退租ADSL寬頻網路;於103年7月9日向原告申請HINET光世代固定制網路42-Y215287,107年7月 19日移機後新號碼為43-Y258594號;於102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ADSL固定制網路42-W016496,107年7月16日移機後新號碼為43-W030556號;於107年7月11日向原告申請ADSL固定制網路43-W030555。被告向原告所申請上述設備ADSL,以門號00-00000000 號為出帳代表號合併出帳繳費,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109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2萬7766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77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HINET ADSL非固定制申請書、HINET 光世代固定制申請書、ADSL固定制申請書、聯單詳細資料、電信費帳單、欠費催繳通知單等件為證。其中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HINET ADSL非固定制申請書、HINET光世代固定制申請書、 ADSL固定制申請書影本部分,經核與各該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對支付命令內容尚有糾葛,惟未附任何理由,亦未提出具體之事實,以資審酌,自難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積欠之通話費2萬776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